车毁人亡后法援帮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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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3日,从事个体运输的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农民黄有光像往常一样驾驶自家的拖拉机到巴马镇六力采石场等候装车。车子在采石场装车地点刚刚停稳,上方的山体突然间坍塌下来,黄有光连人带车被埋在了1万多立方米的石头下,黄有光当场死亡,拖拉机彻底报废。事后,该县公安局、安监局等部门调查并进行了责任认定,石场合伙人陈某、曾某、龙某三人给受害人家属支付了6000元现金及一副棺材。 后来,黄有光的家属多次找陈某、曾某、龙某三人协商黄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但采石场业主陈某却辩称,他虽名为采石场的法人代表,但实际上是与曾某、龙某共同合伙经营,2004年他们三人已订有协议书把采石场分成三个工作面,并明确各人负责的工作面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各人自己负责,现在事故发生在龙某所负责的工作面上,依法应由龙某个人承担。龙某又说,石场是三个人合伙投资经营的,所以出事故了应该三人共同承担风险。由于三名责任人互相推诿,家属屡次索赔都无功而返。 后来,死者的爱人黄乜香找到巴马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给予法律援助。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黄福益作为案件具体承办人。黄福益首先代表受害人家属找到陈某等三名责任人要求协商解决赔偿,但同样遭到拒绝。法援中心遂帮助黄乜香向法院递交了诉讼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陈某、龙某、曾某三人赔偿黄有光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子女抚养费、车辆损失费共计246745.33元。 2006年2月14日,这起案件在巴马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援中心向法庭提交了县安监局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以证实因被告违反开采规程和矿山安全管理规定,在开采过程中没有按照由上而下的开采程序开采,而是进行根底开采,是造成山体坍塌的主要原因;并指出三被告间的石场经营协议书只对石场内部经营行为具有约束力,对外则没有约束力,三被告对黄有光的死亡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并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采纳了法律援助中心的代理意见,同年3月14日,巴马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宣判,判决被告陈某、曾某、龙某赔偿黄有光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抚养费、拖拉机损失费共计144556.48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几经波折领到这笔赔偿款后,死者爱人黄乜香抓住巴马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手说:“感谢县法律援助中心的热情帮助,有你们提供法律援助,我和孩子们的合法权益才能这么快得到保障,我丈夫也应死得瞑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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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整理时间:2007-9-13 9:1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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