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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出台法院“40条”指导意见:助力沿海强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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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共计40条,涉及当前经济发展中易引发法律纠纷的土地、城市拆迁、环境污染、矿产资源勘探开采、劳动用工等诸多热点、难点问题。

被业内人士称作省法院“40条”的这套《指导意见》,会给正在建设沿海强省的河北提供怎样的司法保障和服务?《指导意见》到底透露出怎样的司法理念?

■人民法庭进驻曹妃甸和渤海新区

“一路走下来,感觉只有两个字,紧迫。”8月15日,省法院院长刘瑞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刘瑞川所说的这“一路”,是指今年6月中旬,省法院以他为首一行人,在我省秦唐沧等沿海地区进行了一次被誉为省高院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一次调研。

他们此行的目的很明确,为沿海强省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

在曹妃甸港口,曹妃甸工业区管委会领导直接向他们发出寻求帮助的呼声,曹妃甸航道附近有人大肆盗采海沙,甚至有破坏渤海湾唯一天然深水航道的危险。

但因为我省没有设立海事法院,相关案件的诉讼和审判需要异地解决,打击难度极大。

随着我省沿海地区开发建设力度加大,经济要素大规模向沿海地区聚集,一些经济纠纷纷至沓来。

在沧州渤海新区,随着沿海滩涂大项目相继落户,土地纠纷随之而来。原本没人认领的滩涂和海涂,一夜之间冒出不少要求确认产权归属的人。

为此,在《指导意见》中提出,为适应环渤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拟设立曹妃甸开发区、渤海新区人民法院。为解决现时急需,先由唐山、沧州两个中院分别在两个开发区派出人民法庭,积极开展审判工作。

“现在曹妃甸开发区和渤海新区两地已经设立了人民法庭。领衔者是唐山和沧州两个中院的副院长。他们正在开展工作。”刘瑞川介绍。

■首设沿海项目土地纠纷审判原则

据初步统计,渤海新区存在权属争议的土地面积约为3万亩,主要为滩涂、海涂,争议主要涉及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

“这些争议涉及各方利益,如果不妥善处理,容易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秩序。”省法院院长刘瑞川说。

专门针对海涂、滩涂权属不清而引发的诉讼纠纷,《指导意见》提出,在遵循相关法律基础上,“以历史台账或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登记等证据予以认定。不能证明争议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除了对沿海土地案件审判进行规范外,针对一些人利用重大项目占地的机会,利用各种手段多要征地补偿的状况,《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在土地征收征用程序启动后,被征土地原使用人采取打井、建房、植树等手段,扩大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的,土地征收征用部门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可以告知其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针对我省沿海土地权属存在的争议,省法院有关人士建议,除了《指导意见》对土地争议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外,还需要各部门联合,建立土地纠纷及应急处理机制,通过启动法律程序、法制宣传、大调解等综合方式,一揽子彻底解决纠纷,同时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乡村财务管理制度、村务公开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

■生活未得到合理安置暂不强制拆迁

省法院院长刘瑞川介绍,为就拆迁纠纷制定出相关意见,他搜集了关于重庆最牛钉子户的几乎所有资料。

今年6月省法院调研人员赴唐山之际,正值唐山加大城市建设和拆违拆迁工作,规划整治范围重点涉及10条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和构造物。尽管法院系统尚没有受理到相关案件,但省法院有关人士认为,要实现“零冲突”、“零上访”,就必须做好诉外服务。

尤其是对于人们关注的强制拆迁,《指导意见》提出,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拆迁的,人民法院要认真审查拆迁决定的合法性。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经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可采取强制措施。

为避免冲突和事故发生,《指导意见》专门规定,在依法采取强制拆迁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被拆迁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被拆迁人生活未得到拆迁人合理安置以前,暂不采取强制拆迁措施。

■环境污染案件审判提速

一些地方,因环境污染出现群众上访的事情时有发生,对环境污染案件受理和审判的原则在《指导意见》中被明确提及。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审理环境污染案件时,要严格适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节能减排、关注民生为出发点,做到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与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相结合,决不能以牺牲环境、破坏资源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

“环境污染案件错综复杂,我们在制定指导意见的时候,把握的原则就是减少污染,尽快结案。”刘瑞川说。

在未来,普通民众或许会感觉到,在审理环境污染案件中,法院的审理速度会有所提高,拉锯战、扯皮的现象有望杜绝。

《指导意见》为此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要依法审查立案,加快办案速度,努力减少污染损害,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对于因污染发生的损害补偿民事诉讼,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确定民事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矿产诉讼引入产业政策精神

我省是矿产资源大省,随着对资源和能源消费的不断增加,矿产资源开采与保护现状亟待改变。

据调查,我省矿产开发中一些问题已经显现。一是矿业权权属纠纷,在涉矿纠纷中,该类纠纷所占比例并不大,但所涉及的金额甚高,动辄数百万,甚至上千万,解决难度大。二是矿权重叠纷争,由于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权交叉设置和实际运行中的不规范,出现采矿权、探矿权审批中的矿权重叠,导致地表、地下采矿权交叉重叠许可,引发纷争。还有非法转让采矿权、探矿权,有的乱采滥挖,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等屡禁不止,而且一些地方在采矿中无视环境问题。

为保障矿产资源合法利用,省法院在制定《指导意见》时特意考虑到了关于矿业开采的产业性政策。

《指导意见》规定,因地表、地下采矿权交叉重叠许可,对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确定权属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治乱、治散、治小”资源整合和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政策精神,进行合法性审查,妥善处理。

“这种规定也是向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后提出的,这对于基层法院法官把握类似案件审理,提供了一个原则和参照。”省法院院长刘瑞川说。

省法院《指导意见》起草组人员介绍,之所以就采矿案件制定相关指导意见,目的有三个,一是发挥行政审判职能,监督与支持矿产资源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二是发挥民事审判职能,制裁违法侵权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三是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制止破坏性采矿行为,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农民工凭工资欠条可直接起诉

近年来,我省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总数不断上升,2005年,全省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432起,2006年受理3526起,今年上半年便受理了2101起。同期,劳动管理部门受理工伤认定案件也有所增加。

由于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力量不对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维权难度大的问题比较突出。其中既有法律制度不完善因素,也有执法力量和力度不足的问题。

“就司法过程中的劳动用工问题,我们采取了劳动者权益优位的立场,就是要明确充分发挥司法判决和政策的引导作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才能保障劳动力的充分有效供给。”省法院院长刘瑞川说。

为防止项目建设层层分包给劳动者造成损失,《指导意见》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因用工而发生争议的,该组织或个人与具备用工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农民工拿着工资欠条四处奔波讨薪的情况,《指导意见》甚至明确规定,对农民工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及时审结,依法执行。

“之所以考虑把工资欠条这一条目写进去,主要是我们在与劳动部门调查时发现,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环节多、成本大。有些不法商户利用这个程序弊端,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指导意见》相当于免去了劳动争议仲裁这个中间程序,农民工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省法院有关法官解释说。

访谈

"40条"与百姓利益密切相关

新闻纵深:当初怎么考虑制定这样一份《指导意见》?

刘瑞川:今年6月上旬我们开始到我省沿海各地调研,每到一个地方,都有涉及司法的很多难题让我们解决。正好,我们法院系统也在想为建设沿海强省做些分内的事情,就这样把一些现实问题解决的着眼点放在了司法审判环节上。

《指导意见》这40条涉及的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像征地、拆迁、环保、用工等,也是当前经济建设中较突出的问题。可以说,这40条触及到了沿海强省建设中许多关键性问题。

新闻纵深:您希望《指导意见》达到一个怎样的效果?

刘瑞川:我们希望在建设沿海强省中,这40条能对一些行政行为起到引导作用,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起到维护作用,对社会和谐提供保障,体现社会主义的司法理念和司法精神。

新闻纵深:应该说,《指导意见》中涉及的都是当前社会上的焦点甚至敏感的领域,同时也涉及国家、地方、行业、集体、个人等多方利益,对此如何把握?

刘瑞川:的确,《指导意见》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

要正确把握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就必须遵循宪法原则、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结合实际情况,找准案件处理的最佳结合点。把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作为衡量审判工作的绩效标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

新闻纵深:在老百姓眼里,法院的工作似乎就是等着案子来,然后进行审判的部门。在《指导意见》中,法院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都表示了一种主动参与的意图。

刘瑞川:确实,《指导意见》提出了积极参与重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提出了积极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释明法律政策,耐心答疑解惑,还要最大限度地促成当事人和解;针对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存在的疏漏,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等等,这一切是审判之外的主动服务工作。

之所以这么做,只有一个目的,就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这也贯穿了用司法保障和服务沿海强省建设的初衷。

新闻纵深:据说在《指导意见》起草过程中,还请了最高法院有关部门来把关。来自北京的法律专家如何评价《指导意见》?

刘瑞川:是这样。最高法院研究室专门召集专家进行了推敲,这很少见。专家们认为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出台这么一个《指导意见》,很新鲜,感觉是一个开创,很有特色。

 


责任编辑: 整理时间:2007-8-23 14: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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